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调动镇(街道、园区)增收工作积极性,提高镇(街道、园区)财政保障水平,经市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就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促进财政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市委“1133”工作体系和“全面攻坚年”工作部署,抢抓青岛突破平度攻势重大机遇,创新机制、聚力攻坚,将财源建设贯穿于经济发展全过程和财税管理各方面,充分调动各级抓工作、促增收积极性,全力实现财政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青烟潍城市群会客厅和青岛辐射带动半岛一体化发展桥头堡提供坚强保障。
二、总体目标
按照市委“一年全面起势、两年全面攻坚、三年全面突破、四年全面提升”的总体部署,到2020年底,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高出青岛3个百分点以上,其中镇(街道、园区)收入平均增速高出全市6个百分点以上。到2022年底,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年均增速高出青岛3个百分点以上,税收占公共预算收入比重达到青岛平均水平,财政保障水平大幅提升,镇(街道、园区)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针对原有财政体制执行中遇到的历史性累积问题、现实性障碍问题、导向作用发挥不充分问题等,逐一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同时,明确政策有效时限,稳定政策预期。
(二)坚持公正公平,实事求是。改革财政收入计划确定办法,综合考虑镇(街道、园区)上年实际完成情况、考核情况、政策导向以及未来增收潜力,根据全市攻坚要求和镇(街道、园区)发展基础,合理确定收入基数和目标增幅,更好体现收入计划的公平性、激励性。
(三)坚持多收多得,鼓励超收。加大镇(街道、园区)税收超收奖励力度,降低超收奖励门槛,缩小奖励分档差距,加大档差奖励比例,切实提高超收镇(街道、园区)获得感,调动镇(街道、园区)增收工作积极性。
(四)坚持统筹兼顾,奖惩结合。既保证市财政正常运转,又全力提高镇(街道、园区)增收受益。对困难镇(街道)历年欠市财政款项挂账处理,对发展好的镇(街道、园区)支持其多收超收。在继续保证困难镇(街道)兜底运转经费的基础上,整合资金设立重点工作推进奖励和超收突出贡献奖励,根据工作实效拨付经费。
四、主要措施
(一)科学确定财政收入计划
1.财政收入计划实行差异化分类确定。镇(街道、园区)财政收入年度计划总体上按照上年完成情况和全市税收预期目标倒推确定,收入基数在上年实际完成数的基础上,根据较目标超、短收数按统一比例(2020年统一比例设定为10%,以后年度根据测算核定)折算确定,在此基础上确定各镇(街道、园区)收入增幅,部分镇(街道、园区)考虑其增收潜力适当提高。
(二)切实优化财政超收激励机制
进一步完善镇(街道、园区)财政增收激励机制,降低奖励门槛,缩小档差,将财政增收的大头划归镇(街道、园区)。
2.提高超收部分镇级财力分成比例。对镇(街道、园区)当年实现的地方级正常税收(剔除企业奖励扶持等不可支配收入,下同),增幅在5%(含5%)以内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结算(市镇各50%);增幅5%以上增收部分实行超额累进奖励,其中5%—8%(含8%)增收部分60%归镇(街道、园区);8%—10%(含10%)增收部分80%归镇(街道、园区);10%以上增收部分全部归镇(街道、园区)。
3.提高超收部分调度款拨付比例。对镇(街道、园区)当年税收增幅超过5%增收部分形成的财力,提高调度款拨付比例,困难镇(街道)全部拨付,其他镇(街道、园区)5%—8%(含8%)增收部分按60%拨付;8%—10%(含10%)增收部分按80%拨付;10%以上增收部分全部拨付。
4.超收调度款实行季度预拨、年底清算。对镇(街道、园区)超收部分应拨调度款,实行季度预拨、年底清算,季度预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应拨数的30%。
(三)建立健全重点工作推进奖惩制度
5.安排重点工作推进奖励经费。从镇(街道、园区)运转经费保障额度的40%部分中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镇(街道、园区)重点工作推进奖励。奖励内容为:攻坚目标考核情况、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权重各占50%。各镇(街道、园区)每年奖励基准额度为100万元。得分第一到三名和四到六名的分别提高基准额度的50%、30%;得分倒数第一到三名和四到六名的分别降低基准额度的50%、30%。根据重点工作推进中心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提供的考核得分,按权重折算后计算拨付。
6.加大对完成收入计划的镇(街道、园区)奖励力度。从镇(街道、园区)运转经费保障额度的40%部分中安排1000万元设立超收突出贡献奖,对全年增幅超过财政收入计划30%(即全年增幅达到计划增幅的1.3倍及以上)的镇(街道、园区)给予表扬通报,并对第一名、第二和第三名、第四到六名的镇(街道、园区)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7.对完不成收入计划的镇(街道、园区)扣减经费。对未完成财政收入计划的镇(街道、园区)全市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由市领导进行约谈;对财政收入计划完成率95%以下的镇(街道、园区),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减其兜底运转经费5%,最高扣减比例不超过40%。
(四)完善各项配套支持政策
8.继续对镇级基本支出实行兜底保障。对财政自有财力无法保障工资及运转的镇(街道、园区),其人员经费、运转经费、民生等基本支出,仍由市财政每月通过超拨调度款予以保障。
9.分类确定镇级运转经费兜底标准。各镇(街道、园区)正常运转经费兜底标准继续按照2019年市政府确定保障额度(开发区、东阁、李园、同和、凤台、白沙河、南村、旧店每年500万元,蓼兰、明村、崔家集、新河、田庄、仁兆每年450万元,大泽山、店子、云山、古岘每年400万元)的60%确定、拨付,其余40%部分作为重点工作推进奖励经费和超收突出贡献奖,根据考核情况统筹拨付。
10.重点项目政策类税收实行单独结算。对招商引资大项目、引进的总部企业等已享受奖励扶持政策的税收,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分配、结算,剔除奖励扶持后剩余部分再纳入镇(街道、园区)税收超收统计范围。对国有企业资本运作及其他业务缴纳的税收不纳入镇(街道、园区)税收超收统计范围。
11.困难镇(街道)历年欠账实行挂账。对困难镇(街道)截止2019年末欠市财政的调度款暂作挂账处理,支持困难镇(街道)卸除历史包袱,轻装上阵。
12.提高镇(街道、园区)清缴欠税地方留成拨付比例。对镇(街道、园区)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清缴的以前年度(2019年及以前)欠税实行单独结算、单独拨付,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全部划归镇(街道、园区)。其中对拖欠时间两年以内的税款,按形成地方财政留成的80%增拨调度款;对拖欠时间超过两年的税款,按形成地方财政留成的100%增拨调度款。
13.优化市对镇(街道、园区)转移支付方式。逐步将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改为一般转移支付,除上级或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需专款专用的外,原则上作为一般转移支付,由镇(街道、园区)在确保完成既定工作任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使用。
14.进一步减轻镇(街道、园区)财政负担。对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高质量发展等有关政策资金,除重点企业突出贡献奖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外,其他奖励扶持资金原则上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15.规范镇(街道、园区)财政收入划分。企事业单位缴纳的税收严格按照《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平政发〔2017〕25号)分配。对特殊情况下新增的税收,暂作为市级收入,经市政府批准后分配到镇(街道、园区)。未经市政府批准,财税部门不另行调整收入分配级次和镇(街道、园区)归属。对镇(街道、园区)争拉收入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相关收入上划为市级收入。鼓励镇(街道、园区)发展“飞地经济”,对各镇(街道、园区)新引进需在其他镇(街道、园区)落户企业缴纳的税收,其分配办法由引进镇(街道、园区)和落户镇(街道、园区)共同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财税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办理。
16.规范市财政垫付调度款行为。自2020年起,除保“工资、运转、民生”等基本支出外,市财政原则上不再超拨镇(街道、园区)财政调度款或暂借财政性资金。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6日